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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研究生助教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10来源: 教务处 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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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

为贯彻《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活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同时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育教学管理,充分挖掘学校的人力资源潜力,请各学院根据《云顶4008集团手机登录研究生助教岗位管理办法》,对照学校研究生助教名额分配表,认真制定各岗位工作职责,于1015日之前上报教务处。

附件一:云顶4008集团手机登录研究生助教岗位管理办法

附件二:研究生助教名额分配表

云顶4008集团手机登录

0一四年十月十日

附件一:

云顶4008集团手机登录研究生助教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活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同时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育教学管理,充分挖掘学校的人力资源潜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原则

第二条 助教岗位是指承担本科的有关课程的讨论课、习题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网上答疑、网站资源建设,指导实验或实践课程、辅导课程设计等或课程主讲教师指定的其它教学辅助工作。

第三条 下列课程的教学辅助工作可设置助教岗位:a)全校规模较大的本科公共基础课、研究生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实验课和大类课程;b)学院的部分本科课程;

(1)全校规模较大的本科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实验课助教岗位,由相关学院设岗,教务处审核后,面向全校全日制研究生(硕士、博士)招聘。

(2)学院的部分本科课程助教岗位由学院设岗,教务处审核后,面向本学院研究生招聘。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助教工作的统筹安排,组织助教岗位的设置、聘用、审批、考核等工作。各学院由负责研究生工作和本科生教学的主管领导组织申报和考核工作。助教属于教学辅助岗位,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或要求助教承担本应由主讲教师承担的课程主讲工作(含实验)。

第五条 助教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根据课程性质,原则上理论课教学每3个行政班4学分,实践实验课程每2个行政班4学分,可配备一名研究生助教。

第六条 助教工作应遵循自愿申请、学校(学院)统一安排、按需设岗、按岗付酬、竞争上岗、定期考核的原则。

第三章 岗位申请与聘任

第七条 各学院将拟聘助教岗位及其职责在规定时间统一向教务处上报。教务处根据全校实际情况,统一协调、审核后,公布助教岗位其职责,进行公开招聘。助教岗位的聘期一般为一个学期。助教工作考核成绩良好者可续聘。

第八条 助教岗位公布后,由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助教岗位的申请和资格审核。申请人根据学校助教的设岗需要,经导师同意,填写《云顶4008集团手机登录研究生助教岗位申请表》,课程主讲教师和学院教学副院长签署意见,并签订助教岗位聘任协议,报教务处审批。

第九条 助教岗位聘任流程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条 负责本科生理论课程助教的主要工作内容:

1.随堂听课,了解教学进度、要求和学生学习情况;

2.负责做好答疑(网上答疑)、辅导、习题课、讨论课;

3.及时按要求批改作业,记录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并积极主动向任课教师汇报;

4.协助主讲教师在“福大教学资源网”上完成课程资源库的建设;

5.协助维护课堂教学秩序和考勤工作;

6.完成主讲教师布置的其他助教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本科生实践(课程设计、实习)、实验课助教的主要工作内容:

1. 实践、实验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 协助指导学生的实践、实验全过程;

3. 及时批改实践、实验报告;

4. 答疑、讨论和总结;

5. 完成教师布置的其他实验实践课的助教工作。

第十二条 具体工作量按各聘任学院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三条 学院相关课程研究生助教的培训工作将由教学研究与师资培训中心与学院共同完成,教学研究与师资培训中心负责组织的“研究生助教岗位职责及教学理念与师德教育”培训。学院负责组织教学方法与技能的研讨式培训以及教学实践培训。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在学期末对学生助教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听取上课学生和主讲教师的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教务处对全校的研究生助教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根据助教工作完成的质量和测评结果减少或停发助教津贴,并调整各学院下期的研究生助教岗位设置。

第六章 经费使用

第十六条 助教的岗位补贴由学校设立专项经费承担支付。根据研究生实际承担的助教工作量和考评结果发放报酬。

第十七条 助教津贴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发放到研究生本人,学院不得截留助教津贴。主讲教师或学院有权根据助教的工作态度及工作质量建议减少或停发助教津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序号

单位名称

名额分配

1

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5

2

机械工程及自动化学院

7

3

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

18

4

石油化工学院

2

5

土木工程学院

6

6

环境与资源学院

3

7

经济与管理学院

17

8

生物科学与工程学院

3

9

外国语学院

7

10

物理与信息工程学院

8

11

化学学院

8

12

建筑学院

2

13

紫金矿业学院

2

14

工艺美术学院

2

15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3

16

法学院

3

17

马克思主义学院

1

18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3

合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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