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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我校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10-27来源: 教务处 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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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大教〔2004〕78号

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我校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04]16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闽教高[2004]109号)精神,决定开展2004年我校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本届教学成果奖将按照《2004年我校教学成果奖评选及奖励办法》的规定执行。现将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我校教学成果评选的范围是:凡行政关系隶属于我校的各学院、各部门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含研究生、本科、专科及继续教育工作)教学管理干部,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教学成果,也包括其他学术团体、社会组织和其他个人在我校教学工作中取得的教学成果,奖励的重点是在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较大步伐,并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学成果。
    二、成果的项目设计可始于2000年以前,但应于2000年至今仍在运行的;已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但近四年无新的突破和创新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有望推荐参评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有关规定,着手准备将电子版材料刻录成光盘、制作反映成果的视频光盘及组织开展成果的鉴定工作。
    三、各学院、各部门必须在2004年11月15日之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教务处,逾期不受理,相关文件和表格可从教务处主页下载。
    开展2004年校级教学成果的评选工作,是加强我校教学工作,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尊重和鼓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创造性劳动的重要措施,各学院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1、2004年我校教学成果评选及奖励办法
    2、2004年我校教学成果奖推荐名单汇总表
    3、我校教学成果奖推荐书
    4、福建省教学成果奖推荐书
    5、我校教学成果奖推荐书等填报说明


福 州 大 学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教学 成果△ 奖励△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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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校领导,各有关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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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顶4008集团手机登录校长办公室 2004年10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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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04年我校教学成果评选及奖励办法
(2004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学成果奖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1号,1994年3月14日签发)精神,特制订《我校教学成果评选及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我校教学成果奖授予的主要目的是:鼓励我校教育工作者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充分肯定教育工作者的教学成果,确立教学工作在学校的中心地位。
    第三条 我校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学校将从校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获奖项目及校优秀教材奖一等奖以上的获奖教材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我校教学成果奖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奖励的范围、标准和对象

    第五条 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实验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化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评估,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四)方案必须自正式实施之日起,经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方可申请教学成果奖。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六条 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及上款规定,并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的,成果特别突出,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可授予特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达到校内领先水平的,并取得重大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可授予一等奖;达到校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可授予二等奖。
    第七条 凡行政关系隶属我校的各学院、各部门及其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在我校教学中取得成果的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我校教学成果奖。
    第八条 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的单位,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申请校级奖时,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可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一)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二)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十条 对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的教师取得的成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评奖。
第三章 成果的申请与推荐

    第十一条 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者主要完成人向教务处提出申请。不属于同一学院、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我校教学成果奖推荐书》(一式五份及软盘一张)。
    (二)反映该成果的总结(一式五份)或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的有关该成果的论文(一式五份),教学成果如为教材还须提交样书(二本)。
    (三)其它实物成果,有条件的还可提交反映该成果的视频光盘。

第四章 成果的评审、公布及异议的处理

    第十三条 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教务处是评审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由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无记名投票产生。须有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到会,投票方有效;二等奖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一等奖从二等奖中产生,并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特等奖从一等奖中产生,并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第十五条 校级教学成果的评审结果应在申报载止之日起20日内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凡对公布的成果权属有异议,均可在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教务处提出。
对成果的异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写明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电话,并有本人的亲笔签名。教务处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保密。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对成果权属有异议的,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裁决;涉及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或者主要完成人名次排列顺序的,由教务处会同有关成果完成单位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成果的批准、奖励及其他

    第十八条 异议期限结束之后,获奖成果由学校批准,其中权属有异议的成果在异议期限结束之日起10日内异议仍未处理完毕,取消本年度该成果的获奖资格。
    第十九条 对获奖成果,由学校授予成果主要完成人获奖证书和奖金;特等奖每项奖金8,000元,一等奖每项奖金6,000元,二等奖每项奖金3,000元。
    第二十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二十一条 获奖成果应记入主要完成人的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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